5.0
污染防治措施
5.1
疏浚作业环境保护措施
5.1.1
疏浚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⑴ 施工前精心准备,科学合理组织施工
⑵ 精确定位,减少超挖土方量
⑶ 合理敷设排泥管线
⑷ 缩短挖泥船的试喷时间
⑸ 减少溢流对施工区水域环境的影响
5.1.2
运输、倾倒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⑴ 确保泥门密闭,严防泥浆泄漏
⑵ 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翻船等事故的发生
⑶ 严格倾倒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⑷ 挖泥船到位倾倒
5.1.3
船舶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
《73/78国际防污公约》规定,400总吨位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的排放必须通过油污水分离装置。我国船舶检验局相继制定了《海船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和《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据此,400吨级及以上吨级船舶的都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理》规定,到港船舶不得在港口水域内排放舱底油污水。确需排放舱底油污水的船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到指定区域排放。
海事部门对船舶进出港舱底油污水均有相关的例行检查手续,即船舶靠泊时,海事部门立即登船对船舶的含油污水存量进行测量并记录于航海日记上,在船舶驶离时再次登船检查,复核码头停靠期间含油污水存量变化情况,有效地控制和杜绝船舶停靠时的舱底油污水偷排,确保到港船舶不在码头水域排放舱底油污水。
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船舶应当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施工期间挖泥船生活污水由船舶自身处理或储存,或送交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接收处理,不得在本航道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